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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法交流
我将搜集整理的基层工商执法办案材料,发布在我的博客 ,对一线工商执法人员也许会有些帮助。欢迎广大工商同仁多发表宝贵意见,加强执法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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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8 19:35:04
   执法办案是一项严谨且需要谋略的工作。针对当前执法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基层工商部门要想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以下五点值得注意。

  一忌先入为主。很多基层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往往会对案件下一步如何查处做一个计划,这是必要的,但是,要避免由此踏入先入为主的误区。执法工作中,一些同志常犯的毛病就是先给行政相对人扣上某个违法违章的帽子,照搬照抄法律法规的某条某款,然后再按此固定模式去办案;在调查取证时,也往往按照先入为主的印象,断章取义,随意取舍。这不仅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行政处罚程序。

  二忌盲目出击。违法分子既然敢从事违法行为,大多做好了一些对付查处的准备,尤其是一些案情重大的案件,这个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很多事例证明,工商部门如果仓促出击、草率行事,不仅难有收获,而且很有可能打草惊蛇,影响案件的后续查处工作。因此,基层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时,应尽量做好充足的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尽可能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认真分析案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尽量把各种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与突发事件考虑周全,做好相应的准备;二是要合理配备调查人员和执法力量,争取事先对当事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作息规律有所了解;三是要准备好各种常用的办案器材及物资,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查封扣押通知书等等,以免事到临头手忙脚乱。

  三忌犹豫不决。充分准备与果断决策并不矛盾。我们强调执法办案前应做好充分准备,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事都要“谋定而后动”。恰恰相反,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一般错综复杂,案情瞬息万变,战机稍纵即逝,办案机关如果事到临头仍犹豫不决,踌躇观望,必然会丧失良机。因此,基层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讲究兵贵神速,当断则断,当查则查。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职权,积极主动抓住战机,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使正常的市场秩序得以恢复;另一方面还要寻找机会,千方百计赶在证据灭失、现场破坏之前,查获违法人员及相关财物,以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总之,基层执法人员如果面对机会而反应迟钝,行动缓慢,只会给办案带来更大的困难。

  四忌粗枝大叶。执法办案是一项严谨的工作,政策性极强,任何一个小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给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乃至当事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深入细致,切忌粗枝大叶。调查取证时必须追根溯源,不放过任何一个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线索;在行使查封、扣留权时,法定程序不能遗漏,各类财物、账目、合同记录必须逐一清点、登记,交接、保管等责任应一一明确;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文字清楚、书面整洁、简明扼要,尽量避免增、删、涂、改,甚至像标点符号使用这样的细节也不能忽视,以免节外生枝。

  五忌久拖不决。很多法律法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的诸多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时效。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等等。违反时效制度就是违反法定程序,这是导致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树立严格的时效观念,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要严格遵循立案、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告知、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时效规定,避免因时效问题使自己陷于被动。

2007-11-23 19:58:53


                                                      

工商监管大市场  市场繁杂生万象  依法监管先梳理   理清源头有依据
民法刑法行政法  法治市场三支柱  条例规章及办法   细则规定和答复
翻开国家立法法  法律效力见高下  首先上位优下位   牢记新法优旧法
特殊法优一般法  不能随意适用它  全员办案先学法   边学边用收效大
工商办案施处罚  程序来看处罚法  处罚原则应牢记   公正公平不偏离
为民公仆为民敬  公正廉洁可歌泣  立案先把案源寻   案中找案不为奇
案源材料作依据  立案报请领导批  管辖权限有规定   各负其责禁越位
立案批准方调查  擅自行动不可取  着装出示执法证   执法最少有两人
办案就要办铁案  取证经得起诉讼  书证物证和鉴定   证人证言来陈述
证据提取应有效  签注事项不可少  现场客观不评论   询问之前打草稿
有备无患勤学练  办案技巧步步高  部门联手成合力   众志成城破阻挠
录像拍照加录音  科技办案效能高  先行保存与查扣   强制措施依法行
有关事项局长批  通知清单要送达  先行保存为七日   无照查扣亦有期
扣押物品保管好  损毁挪用为渎职  追诉标准严遵守   莫犯循私舞弊罪
调查终结作报告  法制机构来核审  证据确凿事实清   程序合法定性准
处罚轻重慎裁量  缺少一点也不行  办案机构有异议   报请局长来定夺
局长批准便告知  处罚重大可听证  送达方式有不同   告知期限也不一
直接留置后邮寄  然后公告才有效  送达当日不计算   尾日假期延一天
处罚告知期限满  下发处罚决定书  送达方式依顺序   直接邮寄后公告
公民救济很重要  复议诉权要告知  复议前置慎把握   救济期限要明确
罚缴分离来罚款  其他处罚要到位  处罚执行有困难   强制执行找法院
工商办案七字歌  浅言至此即要结  执法程序须依法   莫让心血枉蹉跎

 

2007-06-01 21:41:09
随意减免或从轻处罚

  主要表现为: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作出的处罚金额不一致,甚至有的处罚决定书上写明的处罚金额与实际入库的处罚金额不一致。不一致并不一定违法,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没有对罚款金额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说明,就属于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记载不全

  证据记载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在执法实践中,处罚决定书往往忽略了证据记载或证据记载不全。不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证据,很容易出现人为增减证据的情形,破坏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执法人员代签名

  查办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是法定程序的要求,这一规定的具体落实就是文书中执法人员的签名。一个人代签两个人的名字,笔迹显示为一人所为,事后又不能佐证办案人员为两人以上。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很容易抓住这一点要求法院撤销行政行为。

  证据没有查实

  在实际执法办案中,有不少办案人员只注重收集证据而没有查实证据,这很容易造成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值得一提的是,基层执法办案还存在仅依据一个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定案的现象,而佐证笔录内容属实的证据却没有。如果当事人在司法庭审中翻供或称询问笔录系执法人员伪造,行政部门将陷于被动。

  现场检查笔录草率马虎

  一些办案人员制作笔录表述不准,记录不全,最终造成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与处罚决定内容联系不大,笔录也就失去了证明效力。此外,现场检查笔录切忌使用大概估计左右等模糊用语或擅自非法等主观用语。

  办案保密不严

  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敏感性很强,有时可能滋生执法腐败行为,如通风报信、权钱交易等。有些执法人员刚发现或正在查办一件大要案时,就到处宣扬,致使案件查处重重受阻。
 处罚文书校对不细

  行政处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但要求语句通顺、用语专业,而且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都不能错。因为一旦有错别字或标点符号有错,整个文书意思就可能发生变化。

  启动处罚决定程序之前缺少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陈述,并将陈述或申辩情况作笔录,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案卷。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也要将有关情况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案卷。这样可以防当事人辩称其从未享受陈述、申辩权,因为笔录就是证据。

  文书送达对象、时间不明确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必须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的送达为前提。因此,处罚文书的送达对象、时间必须明确,并遵循下列原则: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2007-05-01 16:25:35

 目前在查处无照经营中,一般都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定性和处罚。但根据其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必须涉及到适用法律的转移,也就是所谓的转致。这里借用转致的法理概念,仅用于说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特定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明文规定应转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现象。

   一、行为定性的法律转致

  对无照经营进行定性,必须明确经营的行为特征和无照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也就是其外延和内涵是什么。对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标准,即第二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同时在第四条列举了五种表现形式,可区分为需要取得许可证和无需取得许可证两种情形。并且为防止误解,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认定无照经营,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前所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列举的需要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的行为,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设定前置审批条件,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大多赋于了工商部门对未取得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权。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所以对于此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认定,基本上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可以转致。

  无照经营有许多是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情形,可以转致适用市场主体准入类法律、法规进行定性,但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的、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有关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后监督能够有效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原则,慎重把握。事实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更侧重于的有无,对不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经营行为排除在严管重罚的范围之外,因而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完全可以根据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采取规范为主,查处为辅的办法处理。

  从市场主体准入层面分析,无照经营有以下定性标准:一是特定的组织形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都对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和处罚性规定,其重点突出在名义上。二是特定的所有制形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登记。在定性时应把握其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济性质是否在上述范围之内,同时对企业的概念也要有明确的认识。至于营业单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只规范了两种,即法人分支机构和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其他不隶属法人的经营单位必须登记则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于规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该《细则》不是法律、法规而是规章,是否可以用来转致值得商榷。三是特定的行业类别。《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政策允许的个人或者家庭从事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经营,应当领取营业执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其他行业包括哪些,是不是农林、医疗、公证等行业也要办理执照呢?显然有待于法律、法规作进一步的明确。四是特定的经营方式。《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规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须办照。虽然转致该《条例》很无奈,但很管用,可以解决许多前述标准不能定性的问题。

2007-05-01 16:23:33
无照经营法律适用转致问题的探讨
    目前在查处“无照经营”中,一般都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定性和处罚。但根据其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必须涉及到适用法律的转移,也就是所谓的“转致”。这里借用“转致”的法理概念,仅用于说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特定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明文规定应转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现象。

   一、行为定性的法律转致

  对“无照经营”进行定性,必须明确“经营”的行为特征和“无照”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也就是其外延和内涵是什么。对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标准,即第二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同时在第四条列举了五种表现形式,可区分为需要取得许可证和无需取得许可证两种情形。并且为防止误解,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认定“无照经营”,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前所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列举的需要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的行为,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设定前置审批条件,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大多赋于了工商部门对未取得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权。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所以对于此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认定,基本上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可以转致。

  “无照经营”有许多是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情形,可以转致适用市场主体准入类法律、法规进行定性,但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的、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有关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后监督能够有效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原则,慎重把握。事实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更侧重于“证”的有无,对不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经营行为排除在严管重罚的范围之外,因而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完全可以根据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要求采取规范为主,查处为辅的办法处理。

  从市场主体准入层面分析,“无照经营”有以下定性标准:一是特定的组织形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都对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和处罚性规定,其重点突出在“名义”上。二是特定的所有制形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登记。”在定性时应把握其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济性质是否在上述范围之内,同时对“企业”的概念也要有明确的认识。至于营业单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只规范了两种,即法人分支机构和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其他不隶属法人的经营单位必须登记则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于规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该《细则》不是法律、法规而是规章,是否可以用来转致值得商榷。三是特定的行业类别。《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政策允许的个人或者家庭从事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经营,应当领取营业执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其他行业”包括哪些,是不是农林、医疗、公证等行业也要办理执照呢?显然有待于法律、法规作进一步的明确。四是特定的经营方式。《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规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须办照。虽然转致该《条例》很无奈,但很管用,可以解决许多前述标准不能定性的问题。

  二、处罚办法的法律转致

  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的法律转致,集中体现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涉及许可证的情形,看法比较一致,除有证无照外,一般都转而适用设定该行政许可的相应法律、法规,如《无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烟草专卖法》等。但在案审实践中,经常碰到两种矛盾情况:一种是办案人员对无证无照直接引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的情况。由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往往比较严厉,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不合理的现象,对无证无照的处罚幅度轻于无证有照。事实上通过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比较不难发现,因《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无形中决定了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层次较高,而且即使同属行政法规,也更专业,属于特别法,所以在实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予转致适用。但问题又出来了,有些法律、法规转致过去后工商部门就丧失了处罚权,如对未取得食品卫生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处罚。为此,笔者在这里对“法律、法规没有‘另有规定’”进行了如下理解: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设定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权和依据,而被转致的法律、法规没有提及,也就是没有规定,所以无需转致。另一种是无证有照的情况,转致后可能真正丧失处罚权,放在后面进行讨论。

  对有证无照以及不涉及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转而适用其他市场主体准入类的法律、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意见不够统一。有人认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一部特别法,如果转致过多,失去了制定的意义;或者直接使用《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免去转致的麻烦。但笔者认为:其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将处罚依据明文指向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和公平公正,既然使用了该部法规,就必须严格按照条款执行。其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较低,所以除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有规范进来的行为,一般不宜提倡直接使用。

  对于无照经营转致市场主体准入类法律、法规处罚,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以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的无照经营,很明显分别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具备法人条件的公有制实体、外商投资实体、企业与事业单位相互之间的联营实体,以及非公司法人分支机构等无照经营,应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三是雇工8人以上的个人或合伙实体无照经营,适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四是未达到公司或私营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无照经营,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五是其它类型的无照经营,还有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照经营,因其他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相应罚则,可直接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而不需转致。六是一些特殊情况,即小规模个人合伙和一般营业单位等的无照经营,因上述整个市场主体准入类法律体系无法对其定性和处罚,所以可以直接使用《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

  三、执法主体的法律转致

  执法主体资格是实施行政行为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由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设立了转致的条款,在实际办案中会出现某些无证有照的“无照经营”只能查不能罚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查处过程中一开始工商部门具有执法权,但随着案情的清晰逐渐丧失了主体资格,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这种现象往往集中表现在药品、烟草、金融、电信等专属性、垄断性较强的行业。现以生产、经营烟草制品为例说明:《烟草专卖法》只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而将无证收购、生产和批发烟草制品的处罚权赋于了烟草专卖部门,所以接手此类案件后只能进行移交。那么能否也理解为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工商部门的处罚权和处罚依据而不转致呢?不可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无证有照称为“违法经营行为”,并在第六、七条提出了处理办法,即“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而第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的是“无照经营行为”,两者是有区别的,所以必须借用其他法律、法规才能给予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突出了“刑罚优先”原则,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中,必须首先考虑是否触犯刑律,不能忽视对当事人的刑事追究而“以罚代刑”。特别是对从事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为,最好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请教公安、检察机关,以求得准确把握,做到既不盲目扩大打击面,陷人于罪,也不以罚代刑,让犯罪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必须转致《刑法》而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无照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包括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非法经营外汇,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等;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三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方构成刑事追究的条件,所以说查处无照经营不仅需要熟悉工商法律,还应掌握其他部门的法律,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2007-03-18 22:12:29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证据调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证据调查中的人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制作询问笔录,是开展人证调查的基本方法。
一、当前制作询问笔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逻辑混乱,含糊不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计划、无目的的开展询问,前言不搭后语,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不能反映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全貌。
(二)相互矛盾,繁琐不清。制作询问笔录时,所提到的人证、物证、书证不能自圆其说,有些甚至虎头蛇尾,自我否定,给案件定性带来负面影响。
(三)概念模糊,粗枝大意。对一些涉案的基本问题,比如违法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等环节没有作必要询问;有些在询问时对重点违法事实一带而过,致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给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难度。
(四)提问不精,方法简单。不善于用精练、简洁的语言发问,导致对一些比较复杂的违法情节及事实,无法用精练的语言将其准确记录在案,造成日后在行政诉讼、复议时授人以柄。
(五)主观臆断,疑案从有。一些办案人员在接触当事人时,不善于通过人证调查,从中发现疑点和问题,而仅凭滥用执法权力和主观判断的结果定案,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显失执法公正。比如:有些在询问笔录开始时,就直接问“你知道工商部门找你是什么事”?只要当事人稍一停顿,就说:“你这个人不老实,想通了再来”;有些在询问笔录结束时习惯记一笔:问“你违反了工商法规,我们要对你作出处罚,你是否接受?”等等语句。在询问调查阶段,就将案件终结的结果提前告知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程序违法。
针对以上制作询问笔录的一些常识性错误,分析其原因,除了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关联之外,关键一点,是目前工商部门强调办案程序的重要性之后,办案机构在如何规范办案程序方面做文章,而忽视对证据调查中的人证收集的研讨和学习,没有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理论方法,从而导致整体办案水平不高。
笔者认为,制作询问笔录,应围绕以下几点通盘考虑。即:一是什么人;二是什么时间;三是在什么地点;四是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五是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六是对怎样的对象;七是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八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九是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十是全面分析看有何矛盾及疏漏之处,并加以分析论证。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技巧
(一)询问笔录的准备阶段。
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到整个询问工作的成败。办案人员在接触个案之前,只有经过缜密的分析、梳理,有步骤、按计划地展开询问工作,才是制作询问笔录的第一步。笔者认为,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4个步骤:
1、了解基本案情。办案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案已有的材料。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参与人员、案件的性质和经过、已有证据材料等。了解这些基本案情,可以在大脑内搜索当事人大概的违法事实。这对个案的定性,笔录的定势将起到关键作用。不仅可以提高询问的效率,而且可以减少询问的盲目性。
2、确定询问对象的先后次序。在个案中,询问之前了解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再确定询问对象的先后次序,对个案进展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样一个当事人,同样是一个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只是询问的先后次序不一样,最后的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因为,有些涉案当事人,他在整个违法事实中,有的是知情者、主谋者,有的是协从者、参与者,如若不加以分析,把主次顺序搞错了,可能导致询问工作无功而返。在通常不加以注意的情况下,个案中先询问涉案的知情者,他就有可能把其所知情的违法事实推向参与者;如若执法人员再来询问参与者,事实上他本身是不知情者,这样就会使已知变为不知,不知的还是不知,影响询问的进度和效果。
2007-03-18 22:11:40
2
浅析工商行政管理办案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3、确定询问的必需物品和地点。除了在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之外,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对必需的物品和地点有所选择。准备必需的物品除了办案文书以外,另外还应备有用于计算的工具,用于查阅的法规资料,以及与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关的已知证据材料;除此之外,还应对当事人涉案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有必要进行控制、抽样、鉴定、分析。在确定询问地点方面,原则上因陋就简,以静制动,但要对涉案的第三人及其他与案情无关的人员进行回避。 
4、制定周密的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实践表明,周密的询问计划及询问提纲,犹如作战的行军图,夜行中的指南针,不仅是已方主动出击的有力武器,而且是牵着彼方团团转的牛鼻绳。制定周密的询问计划是一项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群体工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一起案情简单的个案,办案人员可草拟几条应付了事;但对一起案情复杂,涉及多个违法当事主体,且涉案金额较大的案子,则需要静下心来分析、论证,步步设防,步步为营,既要考虑“剥竹笋”,又要提前“设防区”。防止当事人打惊之后,造成难以弥补及难以挽回的损失。
因此,就一个案情较为复杂的个案而言,在制定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时,应把握以下五点关键。一是应明确本次询问的主要目的和所要查清的问题。即执法人员找当事人做询问笔录,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假如不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对本案的处罚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二是确定准备向被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及提问方式。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是直截了当讲明已方观点,还是迂回突破,故意卖关;是暗中框定违法事实,还是真枪实弹,正面交锋;是采取釜底抽薪,暗渡陈仓的方式,还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三是预测询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漏、防堵措施和对策。对一些敏感问题和关键细节,要预测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全盘否定;是否会突然沉默,避重就轻。如若当事人对前面已讲的违法事实翻供,或者突然明白办案人员的意图之后沉默不语或全盘否认,办案人员下一步应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对当事人构成威慑或无效之后,则需要另辟奚径,采取第二套或第三套方案以打破僵局。四是在询问过程中,需要使用哪些证据,如何使用及何时使用。五是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比如主审与记录人员应处在什么角色位置上,区分被询问对象如何配合发问等。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制作阶段。
在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根据个案的具体特点、已方掌握证据的情况、以及被询问人回答问题的态度,采取不同的询问问话策略。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方法:
一是由远及近,迂回问话法。有些个案,办案人员仅在现场即时掌握了违法经营活动的一些证据,但数量较少,不足以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作直接证明。这种情况则宜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包抄的问话策略。办案人员有意识地先不涉及主要问题,而是隐蔽主攻方向,询问一些似乎与案情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以分散其防御的注意力,使其无意中说出某些与主要问题有关的细节,或者暴露出矛盾和破绽,使其陷入不得不讲实话的处境。
比如:在办案过程中,通常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感到头痛。因为这是一个敏感问题。若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先避开非法所得这个敏感话题,而是询问他的成本,主要是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招待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成本支出;再询问当事人的收入,从已知证据入手,主要是日生产、月积累、年收入的情况。待其认可之后,再来一次“回头问”,确定他的经营收入、支出固定值,再除去税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就可以得出当事人非法经营的所得情况。这样算出来的结果,当事人一般无话可讲。打开缺口之后,对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可以起到瓦解作用。
二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法。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会碰到这样一些案例,对一些相当关键的已知物证、书证,在询问时不注意方法,当事人不仅不承认与已有关,反而被其摸到底之后,往往容易被对方反戈一击,实施“反控制”,而使已方陷入被动困窘的局面。这类事例,往往在商标侵权、仿冒、假冒等个案中容易碰到。明知道是当事人自己干的,他就是不承认。但若改变问话策略,很可能变被动为主动,使当事人束手无策。具体来讲,对案情作出分析之后,制造假象,引导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使其丧失警惕,思想松懈,然后抓住要害做文章,引申出其违法事实。
三是开门见山、直接问话法。在办案实践中,对一些违法行为明显、证据充分齐全、定案把握大的简单个案,所采取的通用作法。一般对当事人违反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包括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制假售假案件的偶犯、从犯时,惯用的手法之一。其特点是抓住个案的关键性违法节点及问题,开门见山,直接向当事人提出,问清是否,并且穷追不舍,直至当事人完全交待。
2007-02-25 22:50:57

1、    公平交易的特殊含义是什么?

公平交易执法中的公平交易,是指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市场交易。

2、    公平交易执法广义和狭义的概念是什么?

广义的公平交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与交易,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对市场不公平交易行为所进行和监督、检查、控制、协调以及处理等执法活动。

狭义的公平交易执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执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确保市场交易符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市场监督管理活动。

3、    公平交易执法的三个主要特征?

(1)      公平交易执法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

它有别于其他行政机关对公平交易的监督执法活动。

(2)      公平交易执法的性质是行政执法。

(3)      公平交易执法是国家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但这种执法职权不是抽象的,它是由监督检查、询问调查、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等职权所构成。

4、    工商机关在公平交易执法中的职权有哪些?

(一)      监督检查权

(二)      询问调查权

(三)      强制措施权

(四)      行政处罚权

5、    工商机关在公平交易执法执法中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如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来源和数量。

(2)      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货物,听候检查,以防止危害后果继续扩大。

(3)      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妥善保管被检查财物,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措施,防止违法行为人逃避监督检查,防止其继续对社会、经营者、消费者造成危害。

行政处罚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有轻微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行政警告。

(2)      给违反有关公平交易法规的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3)      给违反有关公平交易法规的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没收财物或非法所得处理。

(4)      给违反有关公平交易法规的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5)      给违反有关公平交易法规的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6)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依法律规定裁决中标无效。

6、    公平交易执法的主要任务?

一、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    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一是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二是查处流通领域和市场上的假冒伪劣行为,三是查处投机倒把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三、    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进步

2007-02-25 22:50:17

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主要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下列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即商品交易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要件――具有主观故意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要件――具体行为的外在表现,也是公平交易执法机关检查与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据,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后果要件――社会危害性。

 

3、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经营者的概念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定义,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4、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六)商业诋毁行为

2007-02-25 22:49:24

5、知名商品和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其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指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6、    什么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1)仿冒的对象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2)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全部或者其中之一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3)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7、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需注意哪些问题?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和区域性,一般实行个案认定,并遵循使用在先的原则。

相同使用指完全抄袭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其结果一般均直接导致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近似使用指行为人所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主要特点上有一致性,使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即可能发生误认的情形。认定近似使用应根据主要部分是否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是否会发生误认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混淆和误认实质含义相同,既包括把仿冒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情形,也包括产生与知名商品属同一来源或有投资关系等联系或联想的情形。实际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误认后果的,均构成混淆或误认。

6、    商业贿赂的概念及其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9、回扣的概念?

回扣是指经营者为了不正当地获取利益、优惠条件而在销售商品时帐外暗中返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包括提供的金钱或有价证券,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0、折扣的概念?

折扣即价格折扣,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鼓励多买或及时付款,以明示入帐的方式对商品价款按约定比例或数额予以减让或扣除。折扣是买卖中正常的让利或减价,是一种合法行为。

 

11、虚假宣传行为包括那两种类型其内容及表现方式有那些?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两种行为类型:一是虚假宣传,即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二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虚假宣传的内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列举的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方面,也包括该条未列举的相关内容。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方式包括广告和其他方法,广告是典型的方法,其他方法是广告以外的或用广告不好概括的具有宣传作用的方法。 

 

12、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以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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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机关在公平交易执法执法中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